申请国际专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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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会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 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 中国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 对违反本条第一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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